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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哭诉:“北大硕士”男友让我帮他贷款,3年背贷超200万;男友否认,律师分析法律责任
“原以为是奔赴婚姻的良缘,没成想是一场掏空积蓄的骗局!”37岁的咏卿(化名)懊悔不已。
咏卿说,2021年,她花费2.95万元通过婚介结识号称“北大硕士”的马某某,四年间被对方以结婚承诺、虚假项目等理由,让自己办理12笔贷款并借出个人资金,累计达200万余元。直到远赴马某某老家核实,她才发现对方早已成婚。
咏卿想知道,对方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诈骗?
咏卿说,这是她和马某某恋爱期间拍的合影
女子花2.95万婚介服务费 盼来“优质伴侣”咏卿来自黑龙江,目前在北京上班。
咏卿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1年,她32岁,为解决终身大事,当年年初,她找到一家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支付了2.95万元会员费,婚介公司先后给我推了几名男士,有些没见面,有些见了,后来推的一个叫马某某的男子,比较合心意,婚介公司给的资料宣称该男子‘无婚史、人大工商管理本科、北大EMBA硕士学历、年收入60万元以上’。”
婚介公司介绍信息
当年4月,她和马某某在婚介所第一次线下见面,“之后我们接触了有一段时间,他嘴特别甜,还总跟我规划未来——说要带我见父母、一起买房结婚,甚至提到他父母已经准备好婚房。”咏卿说她当时满心都是组建家庭的期待,彻底放下了防备,当年5月,便跟马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为是奔着结婚去的,没过多久便同居,“确切地说是他来我住的地方,因为我工作很忙,他一周能来个一两次。”
让咏卿没想到的是,相处没多久,马某某就开始找各种理由“借钱”,“他主动对接银行、甚至叫银行放贷员上门服务,一步步把我往债务坑里带。”咏卿说,每一笔贷款都有据可查,包括当初他发来的聊天都有记录。“2021年6月7日,马某某首次带杭州银行工作人员到我公司楼下,要进行测试贷款额度,我刚开始是不同意的,他就说,他已经和银行说好了,不要得罪人,尽管我不情愿,还是配合他跟银行做了额度测试,当时没测出来,也就没贷成,但他并没有就此作罢。”
男友多次叫放贷员上门, 先后在12家银行办贷款“2021年6月30日,他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开,跟我说‘只有最亲密的人才有最好的金钱关系’、‘不会让你有损失’,让我帮他贷款,后来在他的带领下,前往江苏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办了29.9万的贷款,取现22万转到了他的建行账户,剩下的也以‘借款’名义转给他;同年12月17日,他声称要投‘海南休博会’项目,又让我贷款,说他‘第一次求人’,愿意把房子抵押给我,又让我在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贷了30万,我分两笔转了24.9998万给他,但也没见有啥项目落地。”到2022年底,咏卿说此时已经贷款5笔,金额达139.60万元。
“我很反感这个事情,一直贷款,还不上钱,压力很大,生活充斥着焦虑不安。”咏卿说,一直以为他在做公司,创业不易,才选择信任并帮助他。
咏卿提供的聊天记录,她说马某某一直在游说帮贷款
“之后几年,马某某更是变本加厉,一会儿用‘为幸福家庭值得辛苦’‘一起奋斗成家’的甜言蜜语画饼,一会儿用‘不贷款就分手’、‘除非你不想结婚’的狠话威胁,后来他全程帮我对接银行,还多次叫放贷员上门办理业务。”咏卿梳理贷款信息,从2021年6月到2024年9月,她先后在南京银行、华夏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办理了12笔信用贷款,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
咏卿回忆道,“贷款的过程中,其实有银行的工作人员问我,这个钱是不是实际使用人是他(指马某某),我还没回答,他就抢着说不是,是我用。他还从我这里借走不少钱,连贷款超过200万元,这个金额还不算所有贷款产生的利息。”
远赴男友老家得知其早已结婚 为保障还款签6组关联协议到2025年2月,马某某突然以“属相不合”为由提了分手,咏卿说她其实已有预感,从2024年9月最后一次贷款后,以她的资质再难以贷出钱来,她就感受到了马某某的冷漠和疏离。“我父母早就觉得他不对劲,清明节假期,我们一家人按着他之前给的地址,专程去了他河南驻马店老家核实,找了好久才打听到他家,他不在家,听当地村民说,他2019年就结婚了。”
咏卿回到北京后,便找马某某讨说法,“他当时答应每月给我还款,可从来没兑现过。”咏卿说,“2025年4月着手报警,马某某知道后就威胁恐吓我,还多次跑到我公司堵我,想逼我签虚假合同赖账。到了10月,银行起诉我,我再找他,他就把我所有联系方式都删了,彻底失联了。”
“但报警也未能如愿。”咏卿说,2025年4月22日,她去丰台区南苑派出所报案,民警做了笔录,但后来说这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之后她又补充证据,2025年9月5日,警方受理了。在咏卿提供的一份受案回执显示,咏卿报被诈骗案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受理。但仅过了4天,她就收到丰台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
报警求助无果
咏卿推测警方不立案的原因:“恋爱期间,马某某给我所谓的保障,我也想着为了让他按时还贷款,便按照马某某的要求,跟他签了相关合同和协议。”
咏卿提供给记者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咏卿与马某某及某聚(北京)科技发展公司、浙江某适科技公司(两公司法定人均为马某某),先后6次同期签订劳务合同、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合伙投资担保协议书。
劳务合同中,咏卿初期任财务顾问,后均为市场外联,每日工作0.5-2小时不等,月薪从1000元至10000元,支付日期与合同期限各有不同;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约定,马某某将所持两公司相应的股权,以不同的价格转让给咏卿并代为持有,收益归咏卿所有。记者注意到,在所有的合伙投资担保协议中,仅约定咏卿向马某某的公司投资钱,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项目(如具体业务、项目名称、投资方向等)。咏卿说,上述所有的所谓的法律承认的合同和协议,马某某都没兑现过,“每笔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月薪,是根据每个月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金额而定,基本与月偿还金额一致。其实就是他拿我贷款给他的钱,然后每月转给我要给银行还的部分,后来他不转了,我也没能力还了,现在银行起诉我。”
咏卿整理出相关证据材料
流水显示钱转三手 末端收款人自称也被骗了咏卿给记者出示了她给马某某贷款转账的所有凭证,包括每次贷款及借钱时微信上的给她留下的“甜言蜜语”。
记者从二人的聊天记录上看到,马某某和咏卿的聊天中,有对咏卿的日常问候,有对二人未来生活的向往,有二人各种约会的记录,还有一部分是游说咏卿,让她帮忙贷款,并给咏卿发各种投资文档,称公司上市,年目标几千万上亿等。聊天中,咏卿也多次表示债务已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不再提供贷款帮助,马某某会发更多的信息,来说服咏卿帮他继续办信用卡和贷款。而聊天中马某某的名字有多个,有叫某达的、有叫某凯的,银行转账上显示是某柱,对此,咏卿说,她问过马某某怎么有那么多名字,他说大师给他算的。
咏卿提供与马某某聊天记录
咏卿后悔不已,“现在看来,我当时是彻底被甜言蜜语绕晕了。”
在咏卿梳理出来的贷款记录中,她总共给马某某转账50余笔。记者从中发现,有些流向了一个叫张先生的账上。咏卿说,据她了解,张是马某某的员工。
1月21日中午,记者联系到张先生,询问马某某给他转账的用途,张先生直言,“那些钱就是临时过个手,我一分钱没留,很快就转回去了。”张先生说,他也是受害人,被马某某骗了好多年。
张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与马某某既非同事也非合作伙伴,两人2014年通过一场活动相识,“马某某说他自己不方便转账,让我帮个忙走个账,朋友一场我就没多想。”他解释,当时缺乏防范意识,完全没意识到自己成了马某某转账的“工具人”。
谈及与马某某交往的经历,张先生无奈表示,马某某的骗术花样翻新,总能用“大饼”蛊惑人。“第一次他说要和央视策划活动,周转3万块,成功后送我辆车,我就借了;后来又说要帮我介绍对象,还能帮我在天津买房;再之后又虚构了一个项目,说不用干活每月能分几万块,后来发现他的承诺一个都没兑现。”
张先生说,自己被马某某骗了十几万,马某某也蛊惑过他贷款,但他没同意。“每次都能被骗走点儿,2025年10月我把他微信和手机号全删了,彻底不打交道了,远离他最好。”
男方否认恋爱, 称二人自始至终都是合伙关系张先生还提到,咏卿之前找过他,希望联合起诉马某某,觉得“人多力量大”,但他觉得报警没希望,若是去法院,就算告赢了,对方如果没钱也是白折腾。
同时,张先生证实,马某某已婚。他说,2019年5月,马某某在北京结婚,当时婚礼是在北京四环的一个酒店办的,他也去了。他认为马某某欺骗咏卿的手段属于“高端婚骗”。
针对咏卿反映的种种,1月23日,记者联系到涉事人马某某。
对于是否和咏卿恋爱并同居的问题,马某某全盘否认,称他和咏卿自始至终都是合作关系,“她曾邀请我去她那里,但我从没去过”。当被反复追问其婚姻状况时,他没有正面回应,只说他是否结婚和这件事无关。
关于“是否让咏卿办贷款、并将贷来的钱给他用”的问题,马某某直言“没有这回事”,他表示,自己与咏卿实为某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双方签有股权协议,且股权为代持形式,“如果她不想持股,我们每月都在回购她的股份”。
律师说法——那么,咏卿是否遭遇了婚骗?婚骗是否属于刑法的范畴?男方让女方贷款,女方贷出的钱马上转给男方,这种操作是否违法?女方与男方签的6组关联协议,是合作还是诈骗?记者咨询了法律人士。
观点一: 如男方虚构公司经营状况和运作的项目,则构成诈骗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就本案涉及的感情欺诈及“骗婚”问题,恋爱本身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骗婚”行为虽违背道德准则、应受道德谴责,却无对应的法律制裁依据。即便男方存在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该行为也不符合《刑法》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针对男方让女方为自己贷款的行为,需结合主观目的与客观情形区分定性:若男方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女方系自愿帮忙贷款、未受欺骗,则双方纠纷属普通经济纠纷;若男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假意恋爱骗取女方信任进而诱导贷款,且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或挥霍(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诈骗罪。
此外,对于双方签订的6组协议,需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真实性及资金流向综合评判:若公司真实存在,且女方对合作事宜有明确认知,双方争议仍属经济纠纷,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若男方虚构公司经营状况与合作项目,以此骗取女方资金,则涉嫌诈骗罪。
最后,罗震东律师建议,女方若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若认为男方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即便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若法院审理中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也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观点二: “骗婚”属诈骗,双方签订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从另一角度分析,他认为“骗婚”在法律上并无独立罪名,其本质属于婚恋型诈骗,最终需纳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制范畴。区分普通婚恋纠纷与婚恋型诈骗,核心在于三点:其一,主观目的,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非真心建立婚姻关系,本案中马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咏卿交往,全程未提及婚姻登记,反而持续诱导女方贷款,符合诈骗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二,行为手段,需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系统性虚构事实的行为,马某某的欺骗具有复合性,既隐瞒已婚身份实施身份欺诈,若编造资金用途则构成项目欺诈,同时通过签订协议实施合同欺诈,其行为形成完整欺骗链条,远超普通婚恋中的夸大陈述,且无实际履约意愿;
其三,财产流向,重点核查资金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约定用途,本案中咏卿贷款所得资金大部分通过第三方账户转移,自身既未使用也未获得任何收益,资金全程由马某某控制处置,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结果特征。
赵良善律师补充,欲证实马某某涉嫌诈骗罪,还需补充两类关键证据:主观层面,可收集马某某明确表示“无需还款”“资金可随意处置”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直接证据,或资金挥霍、转移、隐匿及无还款行为、逃匿失联等间接证据;客观层面,可通过张先生证言、婚姻登记信息证实身份欺诈,通过核查公司业务、项目备案情况证实项目欺诈,通过协议虚假性证据证实合同欺诈,若有银行面签时的录音录像或工作人员证言,也可印证马某某的误导行为。
此外,此案中涉及的贷款模式,其实都是“名义与实际用款人分离”的借贷模式,马某某利用咏卿征信套取资金,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咏卿作为签约人仍需向银行还款。若咏卿能举证银行“明知实际用款人”(如银行与马某某串通、未核实资金用途),可依据《民法典》第925条主张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马某某,但本案中银行面签时马某某刻意隐瞒,咏卿举证难度极大。
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赵良善律师认为均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这些协议的真实意图并非履行合同义务,而是诱导咏卿贷款、让其产生资金安全有保障的错误认知,本质是马某某实施诈骗的工具。协议无效后,咏卿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但需通过刑事追赃或民事诉讼实现,且该主张不能免除其对银行的还款责任,马某某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资金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咏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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